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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险--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3-03-18 14:13:11 阅读量:10418

【案例情况】

客户王先生到我司柜面对其核定载质量为2吨货车进行车险计价,工作人员对车辆报价。王先生查看报价单后提出疑问,为什么我司的报价保费比其他公司贵?经我公司工作人员对两家报价单进行对比及询问,该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为营业,我公司按营业报价,王先生提供的其他公司报价单按非营业计价。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件中,营业货车的保险费率相对非营业货车高,王先生如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该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为营业,并按非营业进行投保车险的情况下,如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在投保车辆保险的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以保证信息的准确、真实,更好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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